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發(fā)布日期:2008-08-2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懲治恐怖活動犯罪,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對刑法作如下補充修改:一、將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r />
二、將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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