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二)
發(fā)布日期:2021-07-0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文匯
法釋〔2021〕14號

(2021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84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或者植物新品種申請權的共有人對權利行使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張其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共有人單獨實施該品種權,其他共有人主張該實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間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他共有人有證據證明其不具備實施能力或者實施條件的除外。

共有人之一許可他人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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