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發(fā)布日期:2010-09-1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釋〔2010〕1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特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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