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發(fā)布日期:2020-12-2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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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4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正確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依照公證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民事賠償的,應當以公證機構為被告,人民法院應作為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受理。

第二條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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