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fā)中央紀委等部門《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fā)〔19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fā)中央紀委等部門《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fā)〔1999〕20號文件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00-06-2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fā)中央紀委等部門《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fā)〔1999〕20號文件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

人民團體: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jiān)察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認真貫徹落實中辦發(fā)〔1999〕20號文件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2000年6月1日)

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和〈國有企業(yè)及國有控股企業(yè)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中辦發(fā)〔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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