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發(fā)布日期:2009-01-29|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布

根據2009年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

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8月25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

第二次修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guī)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xù)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外的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現決定予以保留并設定行政許可,共50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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