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發(fā)布日期:2009-09-0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06號

《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已經市政府四屆一四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王榮

二○○九年九月三日

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2009年9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屆一四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過錯行為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市、區(qū)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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