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決定
發(fā)布日期:2021-06-0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1年5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度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長王軍

2021年6月7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質量,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優(yōu)化稅務執(zhí)法方式,嚴格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推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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