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發(fā)布日期:2009-08-2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3年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八號公布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wèi)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安全機關是本法規(guī)定的國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維護國家安全。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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