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發(fā)布日期:2002-07-2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2002年7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第35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守護、押運公務(wù)用槍的管理,保障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正確使用槍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下簡稱槍支管理法),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是指依法配備公務(wù)用槍的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tǒng)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及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guān)批準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wù)的保安服務(wù)公司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第三條配備公務(wù)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20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沒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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