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采用支付少量定金的方式“鎖定”請托人開發(fā)的房產,不簽訂合同、不支付購房款,待房價上漲后授意請托人出售房產,增值收益歸己所有。對此,中國官方明確這種行為構成受賄罪。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13日公開發(fā)布一批指導性案例,共5件,包括虛增交易環(huán)節(jié)型受賄、放貸收息型受賄、房產交易型受賄、投資收益型受賄、原始股預期收益型受賄等5種近年來多發(fā)的犯罪類型。
在“蔡某某受賄、洗錢案”中,曾任廈門某建設有限公司(系國有公司)總經理的蔡某某僅支付少量定金“鎖定”房產,目的是待房產增值后出售獲利。其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6284萬余元人民幣,另有洗錢犯罪事實,一審獲刑16年。
上述案例介紹,被告人蔡某某,男,1962年出生,廈門某建設有限公司(系國有公司,以下簡稱某建設公司)原總經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