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發(fā)布日期:2018-12-29|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2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nóng)業(yè)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占用耕地建設農(nóng)田水利設施的,不繳納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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