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預報管理條例
地震預報管理條例
發(fā)布日期:1998-12-1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1998年1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5號發(fā)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震預報的管理,規(guī)范發(fā)布地震預報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震預報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地震預報包括下列類型:

(一)地震長期預報,是指對未來10年內可能發(fā)生破壞性地震的地域的預報;

(二)地震中期預報,是指對未來一二年內可能發(fā)生破壞性地震的地域和強度的預報;

(三)地震短期預報,是指對3個月內將要發(fā)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

(四)臨震預報,是指對10日內將要發(fā)生地震的時間、地點、震級的預報。

第四條國家鼓勵和扶持地震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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