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滬府令〔2023〕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滬府令〔2023〕7號)
發(fā)布日期:2023-12-14|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已經(jīng)2023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長龔正

2023年12月5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

(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經(jīng)研究,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市政府規(guī)章予以修改和廢止:

一、對下列政府規(guī)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上海市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管理辦法

1.刪去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2.將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其他等級的”修改為“其他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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