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1號:楊延虎等貪污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1號:楊延虎等貪污案
發(fā)布日期:2012-09-1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最高人民法院

指導案例11號

楊延虎等貪污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2年9月18日發(fā)布)

關鍵詞

刑事貪污罪職務便利騙取土地使用權

裁判要點

1.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jīng)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管理公共財物的職務便利,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

2.土地使用權具有財產性利益,屬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中的“公共財物”,可以成為貪污的對象。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延虎1996年8月任浙江省義烏市委常委,2003年3月任義烏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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