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發(fā)布日期:1991-03-02|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制作說明》制作。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yīng)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第四條下列機構(gòu)應(yīng)當懸掛國徽: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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