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
發(fā)布日期:1987-06-15|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1987年6月15日國務(wù)院發(fā)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核材料的安全與合法利用,防止被盜、破壞、丟失、非法轉(zhuǎn)讓和非法使用,保護(hù)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安全,促進(jìn)核能事業(yè)的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鈾—235,含鈾—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鈾—233,含鈾—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鋰—6,含鋰—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鈾礦石及其初級產(chǎn)品,不屬于本條例管制范圍。已移交給軍隊的核制品的管制辦法由國防部門制定。

第三條國家對核材料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四條核材料管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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