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fā)布日期:2025-03-1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4年11月18日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2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3日

法釋〔2025〕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2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保護消費者和經(jīng)營者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fā)、美容、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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