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發(fā)布日期:2010-02-1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釋〔2009〕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

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shù)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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