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批復
發(fā)布日期:2017-07-26|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批復》已于2017年7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7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貪污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批復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七次會議通過)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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