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年)
發(fā)布日期:2016-02-06|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1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6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已經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6年2月6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guī)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guī)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三十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范圍內從事認證活動。”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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