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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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5-12-2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文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解釋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需要,討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關于缺席審判程序中有關法律文書送達方式規(guī)定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中規(guī)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慣例、司法實踐等所規(guī)定、承認、認可、接受的各種送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郵寄、公告、公示、電子等送達方式。

現(xiàn)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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