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專營辦法
食鹽專營辦法
發(fā)布日期:2017-12-26|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96號

現(xiàn)公布修訂后的《食鹽專營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李克強

2017年12月26日

食鹽專營辦法

(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fā)布根據(jù)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科學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食鹽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chǎn)、銷售和儲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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