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發(fā)布日期:2005-12-19|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黨內(nèi)監(jiān)督條例(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jù)黨委(黨組)要求,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對下一級領導班子成員,根據(jù)具體情況,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黨委(黨組)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條黨員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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