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
發(fā)布日期:2011-01-17|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賠償費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國家賠償費用,是指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應當向賠償請求人賠償的費用。

第三條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安排資金。

第四條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tǒng)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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