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chǎn)包轉讓的法律規(guī)定
資產(chǎn)包轉讓的法律規(guī)定
入庫時間:2026-05-0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作者:肖羅鑫  
一、基礎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司法解釋)

1.債權轉讓一般規(guī)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到第五百四十八條)

可轉讓性:債權人可將全部/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禁止轉讓情形:根據(jù)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約定的效力相對性、是否金錢債權)、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通知義務: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擔保人的,對債務人、擔保人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仍可向原債權人清償,受讓人無權主張);

通知方式:書面、EMS、全國/省級有影響報紙公告(金融不良債權適用)。

從權利隨主債權轉移: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權利一并轉讓,無需保證人/擔保人書面同意;

原擔保合同約定“債權轉讓需保證人同意”的約定,對金融不良債權批量轉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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