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以“陰陽合同”逃稅等問題作出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以“陰陽合同”逃稅等問題作出司法解釋
入庫時間:2024-03-19|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作者:羅沙 齊琪  來源:新華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8日發(fā)布,該司法解釋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的手段明確列舉。

司法解釋規(guī)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chǎn)的,應(yīng)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欺騙、隱瞞手段”。司法解釋同時列舉了“偽造、變造、轉(zhuǎn)移、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其他涉稅資料的”“虛列支出、虛抵進項稅額或者虛報專項附加扣除的”等其他逃稅情形。

最高法刑四庭庭長滕偉表示,近年來文娛領(lǐng)域發(fā)生幾起以“陰陽合同”逃稅案件,影響極壞。司法解釋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guān)今后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jù)。

此外,司法解釋提高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shù)額標準,對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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